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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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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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基於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規定,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想要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申請書、證明文件證明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新信託監察人的履歷書、願任意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相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532條正是對於假處分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了當債權人對金錢請求以外的其他請求,因請求標的的現狀變更,可能導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時,可以申請假處分以保全強制執行。這種情況就是可以依照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申請。 不過,對於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具體案例,目前我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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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