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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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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基於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規定,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想要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申請書、證明文件證明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新信託監察人的履歷書、願任意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相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532條正是對於假處分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了當債權人對金錢請求以外的其他請求,因請求標的的現狀變更,可能導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時,可以申請假處分以保全強制執行。這種情況就是可以依照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申請。 不過,對於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具體案例,目前我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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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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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