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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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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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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根據該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時,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解任理由書,以及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其中,依據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所以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對於解任信託監察人的申請需提出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審查。 參考資料: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範例:某公司的信託監察人因特定理由而解任申請,該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檢具申請書、理由書以及新監察人選任意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另外兩個條文請自行添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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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