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根據該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時,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解任理由書,以及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其中,依據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所以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對於解任信託監察人的申請需提出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審查。 參考資料: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範例:某公司的信託監察人因特定理由而解任申請,該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檢具申請書、理由書以及新監察人選任意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另外兩個條文請自行添加)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8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