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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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確屬妥適。 五、信託監察人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諮詢會成員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七、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確屬妥適。
- 2.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 3.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設立許可予受託人。
- 4.受託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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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的各項事項,主管機關有以下審查內容:確認信託的設立確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信託授益行為能夠實現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屬於委託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受託人有能力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且方法適當、信託監察人有監督能力、諮詢會成員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妥適。此外,若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在審查時,有權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當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向受託人發放設立許可。若受託人未檢齊相關文件,主管機關則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 舉例:若一家企業欲設立勞動業務公益信託,主管機關將依照上述條文進行審查,確保該信託的設立確實符合公共利益並且能夠有效實踐信託目的。如果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則主管機關將要求企業限期補正,否則將不予受理其設立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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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