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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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7 條,當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時,受託人應依法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例:在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應依照該法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消滅的事由及年月日,以便主管機關能夠監督公益信託的執行情況。
- 第八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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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