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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並將其姓名、國籍、住所居所及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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