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並將其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記。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此代理人的相關資料包括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並且需要提交代理人的同意書,向原許可機關進行登記。這是為了確保在負責人離境期間仍有合適的人擔任代理人,使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運作不受影響。相关资料源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並且也可以在具體案例中找到相關的適用情況,例如有關代理人的登記手續和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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