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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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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並將其姓名、國籍、住所居所及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此代理人的相關資料包括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並且需要提交代理人的同意書,向原許可機關進行登記。這是為了確保在負責人離境期間仍有合適的人擔任代理人,使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運作不受影響。相关资料源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並且也可以在具體案例中找到相關的適用情況,例如有關代理人的登記手續和具體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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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責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