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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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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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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就業服務事項,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中央
主管機關
規定之其他事項。
外國人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規定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前項之書面契約,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
第一項契約應作成外國人所瞭解之譯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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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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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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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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