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可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從事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業務時,須與外國人訂立書面契約,並應明訂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此外,如果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則契約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並且契約應作成外國人所瞭解之譯本。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條列了外國人從事的工作內容及相應的費用項目,並且契約也包含了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這樣的契約即符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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