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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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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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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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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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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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