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需要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十天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而根據第30條第2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則需要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二十天內彙整上述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根據這條法規,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需要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求職、求才狀況,以供相關政府機關參考。例如,如果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某季度內有大量求職者或求才者使用其服務,這樣的報告就能讓主管機關了解到就業市場的需求情況,進而調整相應的政策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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