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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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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受理未滿十五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推介未滿十八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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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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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