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除經許可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除經許可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這表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開展分支機構時,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否則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擴展業務範圍時受到監管,從而保障就業服務的品質。在實際案例中,若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無經許可即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即違反了該條規定,其可能受到相應的罰款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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