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雇主對於該外國人違法行為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者,其聘僱外國人之名額應予保留。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如果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雇主對於該外國人違法行為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者,其聘僱外國人之名額應予保留。在這條法規中,關鍵在於雇主對於外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有盡相當之注意,如果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違法行為,則聘僱外國人的名額應予保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要求雇主對於外國人的違法行為做出必要的監管與管理,並保留外國人的聘僱名額以避免不當的處分。這條法規可以引用參考資料中的案例,以證明是否雇主已經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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