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展延聘僱申請表。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聘僱許可文件。 三、最近六個月內該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 四、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之名冊。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者,前項第三款之文件為最近十二個月內該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 第一項申請經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對於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根據該條款,雇主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有繼續聘僱外國人的必要時,需要檢具一系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這些文件包括展延聘僱申請表、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的聘僱許可文件、最近六個月內該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的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以及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的名冊。如果雇主聘僱的外國人是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者,則第三款中的文件要求為最近十二個月內該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的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而一旦申請獲得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將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參考資料來自法規解釋文件以及對外國人聘僱許可的相關案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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