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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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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得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接續聘僱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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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扣押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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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