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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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蒐集左列資料,研擬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經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議定後公告實施: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產業升級狀況。 三 勞動供需狀況。 四 基本工資。 五 各業受雇員工薪資。 六 引進﹑培訓與管理外籍勞工之成本及其他相關勞動條件。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對社會影響狀況。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得按行業別及工作性質之需要分別訂定。 就業安定費數額應依第一項所列資料之變動,適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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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就業安定費的數額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根據一系列資料來研擬的,包括國家經濟發展狀況、產業升級狀況、勞動供需狀況、基本工資、各業受雇員工薪資、引進、培訓和管理外籍勞工的成本,以及在台灣境內的外國人對社會影響狀況。此外,就業安定費的數額也可能會根據行業別和工作性質的不同而有所調整。 我不知道最新的具體案例,無法提供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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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