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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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審議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設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代表之單位及名額如左: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內政部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經濟部一人。 五 交通部一人。 六 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九 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十 台灣省政府一人。 十一 台北市政府一人。 十二 高雄市政府一人。 十三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一人至三人。 十四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至三人。 十五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派人員兼任之,辦理日常事務。 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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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第5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成立了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並且明確列出了委員的名額、單位及任期等相關內容。此外,該條款也規定了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的職責,並且提到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依據該條款規定,委員會通过对就業安定費數額的審議,以確保其正確且合理的運作。 在這方面,我可以引用"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的最新相關規定作為參考,以解釋該條款的適用情況。我也可以舉一個最新的案例,證明該條款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和適用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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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