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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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其所聘僱之外國人離職者,雇主得於該外國人離職三個月內,檢附其出境證明,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退還自該外國人離職之日起,已由雇主繳納之當月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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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