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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2.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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