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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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機關(構)應為受評者建立個案檔,以利個案管理及追蹤輔導。
- 2.職業輔導評量員對個案基本資料及各項評量結果,除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提供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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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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