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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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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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2條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2條,這些機關應該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進行管理和監督。例如,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2條,中央政府的相關單位應負責制定完善的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政策,並加以落實。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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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