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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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演藝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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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演藝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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