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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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演藝工作,指非從事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作現場視聽欣賞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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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演藝工作,指非從事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作現場視聽欣賞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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