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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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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件雇主已領取相同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僱用獎助津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11條,若同一事件的雇主已經領取相同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補助或津貼,就不能再依據這個辦法申請僱用獎助津貼。這個辦法的目的在於避免重複獲得補助,以充分運用資源。 參考資料: 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內容,被告據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作為被告無視法律保留,片面恣意核定補助之上限,違反捐款人之意願,並且違反地方自治法令等情。 所以在這個情況下,若同一事件的雇主已經領取了特定類型的重建補助,就不得再申請僱用獎助津貼。

  • 同一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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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同一事件雇主已領取相同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僱用獎助津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