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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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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不實申領僱用獎助津貼之情事,除撤銷其給付資格及追回已給付之津貼外,二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津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 12 條,其內容提到申請人如有不實申領僱用獎助津貼之情事,除撤銷其給付資格及追回已給付之津貼外,二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津貼。這表示如果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不正確資料以取得獎助津貼,將會被撤銷資格並追回已給付的津貼,并且在接下來的兩年內不能再次申請該津貼。這條法規的適用案例可能是在遭遇自然災害後,申請重建僱用獎助津貼的災民提供虛假的災害影響情況以獲得補助,而被撤銷資格並追回已給付的津貼。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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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人有不實申領僱用獎助津貼之情事,除撤銷其給付資格及追回已給付之津貼外,二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