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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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失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促進券:一、設籍於災區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目前無固定工作之證明。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 驗證前條第二項身分所指定之文件。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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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災區失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促進券:一、設籍於災區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目前無固定工作之證明。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 驗證前條第二項身分所指定之文件。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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