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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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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銀行貸款放款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一、申請表。 二、創業計畫書。 三、營業證明影本,其登記日期應於災區失業者資格認定日期之後。 四、經貸銀行加蓋災區失業者創業貸款章戳之貸款本息繳交證明。 五、一個月內勞工保險卡影本。 六、領據,應記載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七、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延長前項申請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以一次為限。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由各該機構核定。申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月底前,檢齊加蓋災區失業者創業貸款章戳之貸款本息證明、足資證明近一個月內持續營業之證明資料及領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前一季之利息補貼,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前一季之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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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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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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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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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銀行貸款放款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