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核准: 一、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者。 二、申請人曾申請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貸款或為政府相關貸款之逾期戶。 三、申請貸款之文件資料不實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同性質之貸款包含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八十六年辦理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
根據民國88年9月25日總統緊急命令,第14條的條文,是針對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的資格限制。根據該法規,如果申請人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曾經申請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貸款或為政府相關貸款的逾期戶、或者提供的貸款文件資料不實,則不予核准。舉例而言,如果申請人曾經申請了民國86年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則在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時可能被列為不符合資格而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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