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調查、分析災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針對各地區人力需求辦理職業訓練,以促使災區民眾就地就業。 前項職業訓練之規劃,應考量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之特殊需求。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17條,主管機關應當進行災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的調查和分析,並且針對各地區的人力需求進行職業訓練,以促使災區民眾在當地找到工作。同時,職業訓練的規劃應該考量到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以及青少年的特殊需求。 其中,主管機關應該根據具體的災區情況,進行相應的職業訓練規劃,以滿足不同人群的就業需求。例如,對於婦女,可以提供與家庭負擔較輕的職業訓練項目,使她們可以更容易地兼顧家庭和工作;對於身心障礙者,應提供適應他們特殊情況的職業訓練方案,以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就業市場。這些都是根據法規對於職業訓練所提出的特殊需求而制定的相應措施。 參考資料可以包括九二一地震災後重建相關的官方文件或報告,以及有關當地就業市場和勞動力情況的最新資料和調查報告。透過對這些資料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災區的就業需求,並且制定有針對性的職業訓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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