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災區民眾就業,得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由其委託當地學校、學術研究專業機構、勞資團體、職業訓練機構等辦理職業訓練。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 18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災區民眾就業,得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由其委託當地學校、學術研究專業機構、勞資團體、職業訓練機構等辦理職業訓練。這表示在災區重建過程中,中央政府可以提供資助給地方政府或相關機構,來進行職業訓練,以幫助災區民眾獲得就業機會。例如,當地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可受到中央政府的資助,為災區民眾提供相關的職業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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