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疇。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級別,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官方網站,可以找到針對九二一災後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的具體辦法和規定。這些資料可以提供有關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如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詳細信息,並且與法條中的規定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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