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受災失業者,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無適當就業機會者,得依規定申請核發職業訓練券。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21條,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的受災失業者,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如果無適當的就業機會,則可以根據規定申請核發職業訓練券。 以上是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21條的釋義,該法條中規定了年齡和教育程度的限制,並提及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和申請核發職業訓練券的程序。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作業簡則,其中有關受災失業者的資格和相關支援措施的規定,作為該法條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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