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災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機構,應於各班次學員結訓前,與事業機構及相關單位、團體連繫,安排學員就業。學員於結訓後,仍未能就業者,應依其志願工作地點,編造學員名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