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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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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受災失業者,參加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全時日制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且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得於開訓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參訓機構申請訓練生活津貼: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開具之房屋全倒或半倒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目前無固定工作之證明文件。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前項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之期限、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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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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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籍謄本名詞
  • 切結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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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 23 條規定:「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受災失業者,參加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全時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