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失業者資料,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資料後,應依下列順序建立災區失業者人力資料庫,並輔導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 一、負擔家計之災區失業者。 二、受災失業者。 三、災區失業者。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4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失業者資料,並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接獲失業者資料後,應依序建立災區失業者人力資料庫,並輔導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依照以下順序進行: 1. 負擔家計之災區失業者。 2. 受災失業者。 3. 災區失業者。 舉例,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法第5條,失業者可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並且根據災區失業者人力資料庫的建立順序,輔導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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