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第3條,所稱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根據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有權負責管理特定事務或領域的行政事務。例如,根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為農業委員會,負責農業損失救助的相關事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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