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區災民:指地震發生日,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者。 二、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指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其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災區災民者。 三、業務經營管理:指從事勞動合作社生產及作業之規劃、指導及協調工作者。 四、業務行銷:指依據勞動合作社經營目標,訂定行銷計畫,並執行者。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依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認定之: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二、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中的一些名詞定義。首先,災區災民指的是在地震發生當天,住在災區或有足夠證明住在災區的人。其次,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是指社員中有80%以上是災區災民的勞動合作社。接著,業務經營管理是指協調勞動合作社的生產和作業,而業務行銷則是指根據勞動合作社的經營目標制定行銷計畫並執行。最後,如果要證明自己是災區災民,可以提供居住證明、工作證明、租賃契約或公共事業費用繳費證明等文件。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住在地震災區,並且加入了一個勞動合作社,那麼他可以提供居住證明或工作證明來證明自己是災區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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