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區災民:指地震發生日,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者。 二、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指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其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災區災民者。 三、業務經營管理:指從事勞動合作社生產及作業之規劃、指導及協調工作者。 四、業務行銷:指依據勞動合作社經營目標,訂定行銷計畫,並執行者。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依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認定之: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二、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