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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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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機關分左列二種: 一、公設職業介紹機關:省、市、縣或鄉、鎮、區所設立之職業介紹機關屬之。 二、私設職業介紹所:工會、農會、商會、漁業、海員工會、同業公會、合作社或其他合法組織之團體設立之職業介紹所屬之。 前項職業介紹機關,對於求職者,不得收取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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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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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介紹法第 10 條規定:「職業介紹機關分左列二種: 一、公設職業介紹機關:省、市、縣或鄉、鎮、區所設立之職業介紹機關屬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介紹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