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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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機關或介紹業者,對於求職之婦女或未成年人,應就職業選擇、僱傭條件及其他與職業有關事項詳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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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職業介紹機關或介紹業者,對於求職之婦女或未成年人,應就職業選擇、僱傭條件及其他與職業有關事項詳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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