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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16 條

鄉、鎮、區得設職業介紹所或職業介紹登記處,其經費由各該自治團體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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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職業介紹法第16條規定了鄉、鎮、區得設職業介紹所或職業介紹登記處,而其經費則由各該自治團體負擔。此規定明確了地方政府在推動職業介紹服務時的財務負擔責任。 範例: 根據地方自治法規定,某鄉政府依法設立了職業介紹所,並在預算中確保了相應的經費以支持其運作。這符合職業介紹法第16條的規範,代表著該鄉政府積極地推動職業介紹服務並負起了財務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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