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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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得提議並獎勵以書面締結勞動契約。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依當事人之請求,得證明因其介紹而成立之勞動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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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介紹法第15條,根據該法規定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得提議並獎勵以書面締結勞動契約,這表示公設職業介紹機關有權力在介紹勞動者與僱主簽訂勞動契約時提出建議,並且可能會為此提供獎勵。同時,職業介紹法第15條也規定,公設職業介紹機關依當事人的請求,得證明因其介紹而成立之勞動契約的內容。這表示當勞動者或僱主需要,公設職業介紹機構可以提供證明,證明其介紹的結果所成立的勞動契約內容。論述依據為《就業服務法》,並且依據第35條、第40條第5款規定與第66條第1項,提供了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例如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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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