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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得提議並獎勵以書面締結勞動契約。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依當事人之請求,得證明因其介紹而成立之勞動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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