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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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對於發生團體糾紛之僱方及傭方,仍得繼續行使其職務。但應先將糾紛事實告知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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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對於發生團體糾紛之僱方及傭方,仍得繼續行使其職務。但應先將糾紛事實告知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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