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市職業介紹機關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市內僱方或傭方之請求,並為分類。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市內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時,分別通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省職業介紹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無法找到職業介紹法第20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對其進行釋義或舉出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業介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