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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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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職業介紹機關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由各縣市職業介紹機關轉達之僱方或傭方之請求,並調劑其省內各縣市勞動之供給及需要。 二、第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報告其省內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並得附加關於職業介紹應興革之意見。 四、省內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時,通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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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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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介紹法第 21 條規定:「省職業介紹機關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由各縣市職業介紹機關轉達之僱方或傭方之請求,並調劑其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介紹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