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介紹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設職業介紹所設立時,應先將左列事項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一、主辦團體之住址、名稱及該團體設立之登記年、月、日。 二、主辦團體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三、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四、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七日內呈報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