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介紹法25

快速跳轉

私設職業介紹所設立時,應先將左列事項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一、主辦團體之住址、名稱及該團體設立之登記年、月、日。 二、主辦團體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三、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四、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七日內呈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私設職業介紹所在設立時需要向該管市、縣政府報告相關事項,包括主辦團體的詳細資訊、介紹所的地址和名稱以及介紹的職業種類。這些報告事項若有變更,則需在七日內報告更新。 這項法規的例子可以參考台灣的《職業介紹所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以及相關法院的判決書或判決書。 參考資料: - 職業介紹所管理辦法 - 相關法院判決書或判決書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業介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介紹法第 25 條規定:「私設職業介紹所設立時,應先將左列事項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一、主辦團體之住址、名稱及該團體設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介紹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