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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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職業介紹所設立時,應先將左列事項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一、主辦團體之住址、名稱及該團體設立之登記年、月、日。 二、主辦團體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三、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四、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七日內呈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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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私設職業介紹所在設立時需要向該管市、縣政府報告相關事項,包括主辦團體的詳細資訊、介紹所的地址和名稱以及介紹的職業種類。這些報告事項若有變更,則需在七日內報告更新。 這項法規的例子可以參考台灣的《職業介紹所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以及相關法院的判決書或判決書。 參考資料: - 職業介紹所管理辦法 - 相關法院判決書或判決書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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