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26 條
私設職業介紹所,應將其所登記求職者之過剩或不足及其介紹事業之狀況,向該管市、縣政府每月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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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介紹法第 26 條,私設職業介紹所每月應向該管市、縣政府報告一次其所登記求職者之過剩或不足及其介紹事業之狀況。這表示私設職業介紹所有義務定期向政府機構報告求職者的情況及介紹事業發展狀況。舉例來說,如果某私設職業介紹所在某個月份內發現有求職者過剩或不足的情況,就應該在每月報告中將這些資訊提交給相關的市、縣政府。这项法規的具體應用情境還需參考相關文件,比如最新的行政法規和政府部門的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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