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私設職業介紹所,應將其所登記求職者之過剩或不足及其介紹事業之狀況,向該管市、縣政府每月報告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介紹法第 26 條,私設職業介紹所每月應向該管市、縣政府報告一次其所登記求職者之過剩或不足及其介紹事業之狀況。這表示私設職業介紹所有義務定期向政府機構報告求職者的情況及介紹事業發展狀況。舉例來說,如果某私設職業介紹所在某個月份內發現有求職者過剩或不足的情況,就應該在每月報告中將這些資訊提交給相關的市、縣政府。这项法規的具體應用情境還需參考相關文件,比如最新的行政法規和政府部門的公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業介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