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介紹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職業介紹事業者,應具聲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取具殷實商店保結,向該管市、縣政府呈請許可: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二、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三、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