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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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職業介紹事業者,應具聲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取具殷實商店保結,向該管市、縣政府呈請許可: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二、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三、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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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介紹法第 28 條的解釋,根據該法條,經營職業介紹事業者需向該管市、縣政府聲請許可,並提供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等基本資料,介紹所的地址及名稱,以及介紹的職業種類。若上述資料有任何變更,則需在十五日內向該管市縣政府報備。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是,一家職業介紹所在營業期間中途更改了介紹的職業種類,應在十五日內向該管市縣政府報備相應的變更資料,以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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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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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