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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介紹業者須備置左列冊簿: 一、僱方申請簿。 二、傭方申請簿。 三、介紹日記簿。 四、介紹酬金收受簿。 前項各款所定冊簿,自最後記載之日記起,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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