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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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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呈准許可而為營業,或依第四十條所定受停止營業撤銷營業之處分時,於停止營業中或撤銷許可後仍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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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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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罰鍰名詞
  • 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條條文
  • 停止營業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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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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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介紹法第 41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介紹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