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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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呈准許可而為營業,或依第四十條所定受停止營業或撤銷營業之處分時,於停止營業中或撤銷許可後仍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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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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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名詞
- 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條條文
- 停止營業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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