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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十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各款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拒絕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檢查或不服從其監督上之指導或糾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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