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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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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十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各款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拒絕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檢查或不服從其監督上之指導或糾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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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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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罰鍰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八款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條文
  • 第三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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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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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介紹法第 42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十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介紹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