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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求職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職業介紹機關或介紹業者得拒絕之: 一、未達法律所定某種工作之勞動年齡者。 二、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三、有惡性傳染病或不良習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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