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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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方或傭方申請介紹時,應依照職業介紹機關章程所定,填具申請書,送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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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介紹法第7條,僱方或傭方在申請介紹時,應按照職業介紹機關的章程填寫申請書並進行登記。例如,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制定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各項收費標準表」中,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外國人收取或代收費用的相關規定就是根據職業介紹法第7條所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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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