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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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 (團體) 與進用人員間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應訂定契約之未盡事宜,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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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用人機關 (團體) 與進用人員間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應訂定契約之未盡事宜,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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